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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0.24.3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民生路650號2樓
聯絡人 許幃棠
聯絡電話 (03) 3322101 #8016
傳真號碼 (03) 3330641
電子郵件信箱 10051777@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621
標案名稱 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職業訓練服務宣傳影片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5 - 攝影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2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06/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6/30 17:00
開標時間 111/07/01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或親送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綜合企劃課(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法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不包含學校)
(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依法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團體(不包含學校)應檢具文件為: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團體之立案證書影本及設立章程影本。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下註1)。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如下註2)。 (二)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應檢具文件為: 1.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業於98年4月13日廢止,該文件不視為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必要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下註1)。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服務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如下註2)。 【註1: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註2: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