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7 |
機關名稱 | 彰化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工務處 |
機關地址 | 500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山路2段416號 |
聯絡人 | 劉盛華 |
聯絡電話 | (04) 7532108 |
傳真號碼 | (04) 7273991 |
電子郵件信箱 | riddle1981@email.ch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0-0020510-061-1-2 |
標案名稱 | 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779,292,15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1.2內政部營建署
補助金額
1,230,000,000元
補助機關
3.15.25交通部公路總局
補助金額
559,489,680元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0/10/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 20元
文件代收費
![]()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每份光碟新臺幣200元,請於本府辦公日9:00~12:00或13:00~15:30間逕洽本府發包中心領取招標文件繳款書,持繳款書至本府1樓臺灣銀行代收櫃檯繳納。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0/10/21 09:00 |
開標時間 | 110/10/21 09:30 |
開標地點 |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彰化縣政府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1/19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彰化縣政府發包中心或電子投標至(http://web.pcc.gov.tw)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開工之日起1,485日曆天內全部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政府登記有案之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