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11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聯絡人 | 董佩榕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138 |
傳真號碼 | (02) 27253923 |
電子郵件信箱 | hp43117@mail.taipe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90721C0133 |
標案名稱 | 臺北市音樂與圖書中心新建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2,071,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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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79.11.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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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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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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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9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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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項目為基地東側計畫道路開闢、大安高工西側退縮人行道及其圍牆改善,後續擴充金額約新臺幣4,000萬元,將在111年12月底前確認擴充與否,如確認擴充,因分屬不同施工項目,故該項目工期不予延長。
2.後續擴充項目之計價部分,如原契約已有該項目之單價,則以該單價進行實作數量計價,如無,則另以重新議價方式為之,請廠商投標前自行評估施工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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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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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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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更正序號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0/09/13 | ||
原公告日 | 110/08/0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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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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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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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0/10/05 10:00 |
開標時間 | 110/10/05 11: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開標室S302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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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或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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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契約主文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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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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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應為「綜合營造業甲等」並符合「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甲等(含以上)」及「建築師事務所」,其中「建築師事務所」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 ※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綜合營造業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十年內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5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35億元;共同投標之綜合營造業成員實績證明可累計。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共同投標之綜合營造業成員累計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下列權益/總負債金額係採計單獨投標廠商所出具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內所示權益/總負債金額,或採計共同投標廠商所出具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內,按所佔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所示權益合計/總負債金額。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其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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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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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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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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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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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 傳輸次數 | 更正序號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公告日 | 檢視 |
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註: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