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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系統公告
發布單位 維運單位
發布日期 111/12/23
詳細內容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相關連結 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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