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41113078
機關名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單位名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聯絡人 採購:廖先生;需求:詹先生(81958678)
聯絡電話 (02) 81958711
傳真號碼 (02) 89127766
電子郵件信箱 hsiang28@ncdr.na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NCDR-S-112031
標案名稱 112年企業行動化裝置加值服務開發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42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補助金額
4,000,000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3/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4/19 17:00
開標時間 112/04/20 14:0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2樓(開標室1)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2年11月17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政府立案合格之法人機構、團體、學校等備齊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後均可投標: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其他詳如投標須知第82點。

其營業項目具有資訊軟體零售業[F218010]或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等與本案相關之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原訂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遇有災變致無法依時辦理時,將依據「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2.請廠商準時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廠商參加開標時,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在標封內附上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正本或於開標(或議價)時依機關要求出示,否則無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於開標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利。 4.簡報順序由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於開標(資格審查)日當場抽籤,未派員出席者由開標主持人代抽。 5.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 6.保密條款:得標廠商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未經機關同意,均不得就工作上知悉或因工作得知之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對外洩漏、發表、租借、交換或販售與第三人;如有違反,願對造成之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 7.依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第八條第七款,雙方應於契約生效日當日,各自指派2位以上人員合組專案小組,負責履約與協調事宜,並各指派雙方專案小組成員之一為代表人。 8.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檔,其連結網址:https://www.nstc.gov.tw/ethics/ch/detail/46933b97-4c5d-4201-a728-809071b5b1ed)。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