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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5.53
機關名稱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單位名稱 本所公共設施管理所
機關地址 357 苗栗縣 通霄鎮 中正路8號
聯絡人 梁心為
聯絡電話 (037) 761637
傳真號碼 (037) 761647
電子郵件信箱 md19@tungshiau.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Monitor112
標案名稱 通霄鎮112年度監視系統建置財物採購(開口契約)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6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96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3/28
原公告日 112/03/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357苗栗縣通霄鎮中正路8號
新臺幣300元整;應至苗栗縣通霄鎮農會繳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4/06 17:00
開標時間 112/04/07 09:00
開標地點 本所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8,000元整 (詳見投標須知)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7苗栗縣通霄鎮中正路8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首長核准日為簽約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需有下列之一營業項目者:資訊軟、硬體服務業;通信工程、電信工程、電器安裝工程、電腦安裝工程業或監視器安裝業並需具有閉路監視系統買賣及安裝、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或錄影監視系統安裝、維護業務等相關項目(其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佈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第一次更正說明】: 1.本次更正公告因修正招標文件內容: 監控主機設備及線材規範。 2.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截標時間:112年04月06日下午17時00分、開標時間:112年04月07日上午09時00分。 3.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通霄鎮112年度監視系統建置財物採購(開口契約) 01 112/03/21 公告
通霄鎮112年度監視系統建置財物採購(開口契約) 01 01 112/03/28 公告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