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3.1
機關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北平東路7-2號
聯絡人 林大猷
聯絡電話 (02) 23949211 #444
傳真號碼 (02) 23225844
電子郵件信箱 ct-3788@gov.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122008
標案名稱 112年度結合統一發票推行辦理學校租稅巡迴演講文具組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9 - 其他製造商品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第93條之1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00,95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3/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是否辦理減價程序
是,到場減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以電子報價單投標
廠商電子報價時,收取電子報價系統使用費 20 元
截止投標 112/03/27 17:00
開標時間 112/03/28 10:00
開標地點 網路開標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報價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5月26日前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即112年3月22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機關最後釋疑日為112年3月25日。 2、[截止投標]:112年3月27日下午5時。 3、[開標日期]: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 4、[比、議價時間]: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2號前棟1樓協談室。 5、得標廠商製作契約書副本時,須以電子契約書電子簽章方式簽訂。 6、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招標文件
文件上傳
廠商聲明書
檢視
標價清單
檢視
三用文件
檢視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廠商(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作業者,其自然人憑證建議先利用「資料維護及管理>採購憑證設定」功能,以廠商本身名義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設定授權,以降低誤用或被冒名盜用之風險,增進電子採購之安全性。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