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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55.1
機關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單位名稱 環檢所第二組
機關地址 320 桃園市 中壢區 民族路3段260號
聯絡人 米姿蓉;呂慧津
聯絡電話 (03) 4915818 #2203;1109
傳真號碼 (03) 4910419
電子郵件信箱 tsujung.mi@ep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BA013
標案名稱 排放管道中總氣狀汞自動監測調查技術開發計畫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5 - 研發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85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2/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28 09:40
開標時間 111/12/28 10:00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1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680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環境檢驗所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2年1月1日或決標日(任一日期在後者起算)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假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條件: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
3.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開規定。
4.廠商不得以機關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 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
5.廠商標價(經費分析表)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參加評選。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請出具經學校同意以該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名義具名投標之同意函文或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與其他投標文件投至標封內,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投標文件準備: 1. 資格:請參考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他文件審查表」及「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規定,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2. 價格:請填寫「標單」(請用印),將文件投至標封內。 3. 服務建議書:請參考「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評選作業須知」等規定。 4. 其他投標文件: i. 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ii.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檢附本標案最新公告領標憑據,機關將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審查)。 5.如大專院校以「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名義參與投標,請確認相關投標文件之廠商名稱為「學校名稱」或「校內學術單位」,如由學校得標,將依投標廠商所填寫廠商名稱認定締約廠商名稱。 三、其他: 1.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四、簡報順序之決定以本所收件時間依據給之,簡報日期、時間於開標審查合格後,另行通知審標合格廠商。 五、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